大连工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环节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4-04 17:34:29   




    为了促进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活跃学术气氛,启发学术思维,提高学术水平,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提高研究生的表达和交流能力,规范在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环节,根据《大连工业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报告环节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计1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报告环节包括:作学术报告和参加学术会议、专家讲学、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各种学术活动。凡是学校及各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相关学科的研究生均应参加;校外学术团体和省、国家有关部门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要作1场学术报告和参加5次以上学术会议、专家讲学、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
    第五条  研究生所作的学术报告应体现前沿性、新颖性或交叉性,选题应基于近年学术期刊的原始文献资料,陈述要精练、层次要分明、思路要清晰、表达要清楚。研究生应写出报告摘要交导师审查,导师审查合格后方能作报告。作学术报告要提前一周张贴海报。
    第六条  研究生学术报告由各学院以年级或学科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由两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学术报告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参加)和一名研究生负责组织。报告结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写出的报告摘要及报告准备工作、内容、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考量后,评定分数并记载成绩。
    第七条  研究生每次参加学术活动后,要填写《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本人作学术报告的,应提交经导师签字的学术报告讲稿。达到规定次数后,由导师评定研究生学术报告环节的综合成绩,按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记录(研究生所作学术报告成绩85分以上才有资格记为优秀),成绩合格以上为通过该环节并获得规定学分。考核合格的研究生须将完成的《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和本人作学术活动报告的演讲稿交给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由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统一交到研究生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未达要求者,视为未完成培养环节,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条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是对研究生完成学术活动的审核依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学术活动记录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从2011级学术型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