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关于实施研究生奖励办法的通知》(大轻校发[2005]46号)进行修订。 一、奖励原则及适用范围 1、奖励原则:学校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以精神鼓励为主。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奖项设置 奖项分为研究生入学奖、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及其他单项奖。 三、评选条件 1、研究生入学奖 (1)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单科成绩较高且总成绩名列本学科前茅。 (2)本科时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2、优秀研究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遵纪守法,尊师爱校,遵守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实践,并在其中表现突出,获得公认。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较强的自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在科研中有创新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全学年学位课考试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五,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无重修和补考现象;三年级研究生应至少有一篇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 (5)外语水平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六级以上(艺术设计学院、服装学院可适当参考)。 (6)同等条件下在校期间获得发明专利、省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者有高质量论文(三大检索SCIEIIST收录)发表或有其他优秀事迹者优先。 3、优秀毕业研究生 除具备“优秀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曾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2)同等条件下,已确定毕业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者或者志愿到国防基地就业者优先考虑。 4、优秀研究生干部 (1)担任研究生党、团组织委员、班级干部及研究生会干部一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在思想政治、个人修养、工作组织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2)学习成绩良好。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够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5、其他单项奖 (1)社会工作奖 ①认真宣传贯彻学校的指示和精神,并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学,热心服务,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③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并取得一定成绩; ④在助管、助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2)学术创新奖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①获得市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比赛奖项; ②获得发明专利(本人排名前三); ③在国内或国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者(第一作者); ④参加有影响的国际会议,论文被会议录用者; ⑤在专业实践或其它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文体活动奖 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 四、否决条件: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各类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者; 2、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4、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 5、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6、无特殊原因不缴纳学费者。 五、评选名额和时间 1、研究生入学奖:视具体情况而定; 2、优秀研究生:每年10月份评选,奖励名额是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5%; 3、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年11月份评选,奖励名额是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 4、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年10月份评选,奖励名额是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干部人数的25%; 5、研究生单项奖:每年10月份评选,视具体情况而定。 六、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其他单项奖根据评选条件及比例,研究生本人申报相关奖项,并填写申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奖励证书、科研成果等)一并报送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各学院负责审查并核对申报材料,经学院审核推荐人选,报送至学生工作处(部)。 3、学生工作处(部)根据各学院的推荐人选审定拟表彰名单,经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审批。 4、学校审批通过后,以正式文本及电子版形式发布奖励通知,并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5、研究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七、附则 1、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的半年内,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获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 3、全国、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各学院在校“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范围内提出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学生工作处(部)遴选审批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4、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5、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